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許可對自治區十二屆人大代表黑蘭•皮吾尼爾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2014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許可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區十二屆人大代表黑蘭•皮吾尼爾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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