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律師集體退庭後在惠州中院門口合影。
2014年12月15日,廣東惠州中院庭審現場。
  □本報記者 侯斌雄發自惠州
  2014年12月15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黃萍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採礦等罪一案。本案第一被告人黃萍(香港人)系汕尾市城區榮泰實業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15人被指控罪名19項。其中,黃萍在汕尾市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響。庭審中,對於公訴人提出的涉黑罪名,15名被告均予以否認,黃萍還大呼冤枉。
  2015年1月4日上午庭審,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繼續庭審時出現罕見一幕:辯護律師不約而同集體退庭,抗議法庭違法、不公審判。隨著旁聽席一陣喧鬧,審判長選擇繼續庭審。
  這一幕離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公佈《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明確要保障律師執業中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與提出意見權僅僅相隔數天。這也是2015年第一個工作日,律師界爆發的第一單死磕護法。
  退庭抗議的律師分別是:北京大禹律所張燕生律師、北京煒衡律所李肖霖律師、北京尚權律所王耀剛律師、北京中兆律所師新兵律師、北京藍籌律所田地律師、北京京都律所劉哲律師和廣東中安律所高波律師。
  庭審的三位法官是:審判長邱志勇、審判員邱玉薇與唐榮平。公訴人3名,檢察官駱譽、邱錦山與劉建雄。從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庭審期間,邱玉薇和唐榮平法官一言未發。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人分別聘請北京律師,其中黃萍聘請的辯護律師是知名律師張燕生。張燕生曾參與了轟動全國的“福建念斌投毒案”的辯護。此案歷時8年,念斌2014年無罪釋放。
  12月15日首日開庭時,部分辯護律師先後以出庭公訴人、合議庭全體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為由申請迴避,導致法庭3次休庭,均分別報請檢察長、院長,都被予以駁回。
  因此案在汕尾當地影響極大,案情也比較複雜,經上級指定管轄,由惠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審理一周以來,法庭狀況頻發:一些辯護律師先後提出公訴人、合議庭成員迴避,致法庭3次休庭;辯護律師王一因多次擅自發言,被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黃萍等15人被控涉黑一案開始進入質證階段。質證前,眾多辯護律師紛紛向法庭提出,要先排除非法證據。第一被告人黃萍的辯護律師張燕生稱,負責該案的專案組長曾松泉(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長)與該案存在重大利害關係,她與其他的辯護律師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申請曾松泉迴避。但直到此案開庭,曾松泉都一直在負責此案偵查,而這些證據都是在曾松泉當專案組長的主持下獲得的,“所以要先排除非法證據”。
  審判長當庭回應稱,先進行質證,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在法庭調查結束時進行。
  被告聘請念斌案律師
  張燕生、李肖霖、王耀剛、師新兵和田地等辯護律師告訴長江商報記者,2014年12月15日至31日的庭審,冒出太多荒誕不羈的違法審判現象。
  首先,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法庭竟然讓警方專案組負責人通知證人,後者甚至要求證人乘坐專案組車輛出庭。之後申請所有的關鍵證人出庭作證,都被審判長認為沒必要而駁回。
  其次,公訴人宣讀的證據(包括書證)均不向被告人出示,不給被告人辨認。辯護人張燕生律師1月9日稱,“我30多年的法律從業經歷,從來沒看過如此荒唐的審判!”
  審判長為了加快審理速度,要求公訴人指控一個具體犯罪的證據一次性全部出示,被告人當庭表示聽不清聽不明白,但審判長不予理睬。
  當辯護人發現書記員已經將公訴人的舉證內容提前記錄,認為公訴人與書記員串通並申請書記員迴避時,審判長當庭駁回。律師們忍無可忍,不約而同退庭。
  荒唐審判導致律師集體退庭
  公訴人出示的系列證據都是圍繞著涉黑罪名進行的。第一組系列證據是尋釁滋事案,指出黃萍等人為霸占、控制汕尾港海域的貝類捕撈和銷售,不許群眾在保護區任何海域採貝,並組織人員對捕撈貝類的群眾進行驅趕和毆打。
  “根本就不是事實,這些都是捏造的。”庭審中,當公訴人出示完尋釁滋事案的第一組書證時,第一被告人黃萍很激動,大聲地表示抗議,反問公訴人“這些證據是從哪裡來的”。審判長不得不多次提醒黃萍要註意法庭紀律。黃萍回應稱,“因為我是冤枉的,所以才會很激動。”
  在庭審中,15名被告人均否認涉黑罪。黃萍的辯護律師張燕生說,15名被告人是3個不同公司的人,黃萍與另外14名被告人互不相識,“硬拼湊在一起”。
  被告大呼冤枉稱“涉黑”系捏造
  退庭律師向最高法發出情況通報
  庭審中,黃萍稱和所謂的黑社會骨幹成員鄒少兵沒交情,鄒鎮建等其他多名被告人都不認識,都從沒通過電話。
  2015年1月4日,鄒少兵因非法持有槍支已被判刑,公訴人更換罪名“非法買賣槍支罪”再次起訴。
  公訴人稱,根據本案的證據,明確證實被告人鄒少兵構成了非法買賣槍支罪,已向有關單位建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但目前仍沒有結果。如果原審法院最終沒有對判決予以撤銷的話,惠州中院可以對該項指控不予判刑。
  律師們則認為,公訴人的當庭回覆實際上承認了該起訴和審理毫無法律依據,屬於程序非法。挑戰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理”。但是,律師們的意見依然沒有被審判長邱志勇採納。審判長當庭支持了公訴人的說法,不允許辯護律師再提出任何意見,繼續進行審理。
  從2014年12月15日開庭以來,辯護律師們合法地反覆抗議卻無效,到此時“是可忍孰不可忍”,不約而同集體退庭!律師們退庭後,審判長聲稱,律師們隨後可出具書面的辯護意見。
  當日下午,辯護律師們迅速公開發出《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的緊急情況通報》,說明退庭抗議事宜。1月5日,律師們集體上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惠州中院違法審判。
  1月5日繼續庭審,審判長告訴黃萍等被告人:律師們退庭是自己的錯,造成無辯護人。不過,庭審照樣進行。當天,只有2名惠州市律師參加庭審,但他們上庭前悄悄向家屬們無奈表示,“是被叫回來的,希望理解。”
  公訴人對黃萍等人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出示完相關證據後,黃萍否認指控。審判長要求提交證據,黃萍回答,“證據在律師那裡,沒有律師,不公平!”她請求律師出庭時,審判長再次強調,辯護人庭後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提交相關證據和辯護意見,並宣佈從1月6日起休庭。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提出意見權,知情權以及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等6項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曾被律師抱怨的閱卷難、會見難、調查取證難“三難”問題,真的可以在律師執業中得到解決嗎?
  黃萍楊麗芳被汕尾市公安局抓捕後,以涉嫌“非法採礦罪”被刑拘。之後,她倆遭遇了奇怪的律師會見難。
  2012年8月22日,張燕生和李肖霖律師到汕尾市公安局遞交會見黃萍、楊麗芳的申請材料。但兩位律師跑遍汕尾市公安局樓上樓下,無人肯接收材料,都表示,“你去找曾松泉副局長,他是專案組負責人。”最後,法制科一位副科長勉強收下申請材料。次日,張燕生電話前往溝通,該副科長將材料準備硬塞給她。張律師是女士,對方不好強塞,卻將她帶到刑偵支隊四大隊隊長辦公室後離去,於是會見當事人的材料又“自覺”返回律師方。
  9月12日下午,張燕生堵到曾松泉副局長,卻被推給馬偉靈局長接待,後者又把她推給對門的向秘書。直到第四次登門汕尾市公安局,張燕生才將材料留下。不過,汕尾公安局遲遲不安排律師會見黃萍和楊麗芳。直到當年的10月22日,律師向公安部督察局投訴,在公安部和廣東省公安廳督察局的干預下,張燕生與李肖霖律師才第一次見到黃萍楊麗芳兩人。
  2013年4月份,律師會見難再次重演!黃萍被改名“黃麗”,楊麗芳同樣被更名,律師們一時難以會見。黃萍2013年陳說,遭到專案組人員誘供欺騙,被構陷成黑社會犯罪。
  2015年1月7日下午,張燕生向長江商報記者回憶會見難的往事,依舊惱火和痛苦。對於最高檢出台“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司法解釋的實施效果,她不抱樂觀態度。
  黃萍楊麗芳遭遇律師“會見難”
  據起訴書顯示,2005年,黃萍、鄒小帛在未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就以榮泰公司名義出資在汕尾市城區霞洋村開設榮泰沙場,並先後雇請黃某偉、林某良、徐某洲、蘇某革(均另案處理)等人駕駛沙船在汕尾海域採沙。經查,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採沙共計117000立方米,經鑒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415.8萬元。
  2012年6月21日,汕尾市公安局聯合漁業局等部門查處該沙場,現場查獲非法開采的海沙500立方米,並查扣“榮運一號”、“粵潮州貨1498號”採沙船。
  2012年7月,榮泰公司非法開采海沙行為被媒體報道後,第三被告人楊麗芳指使公司員工謝某利、施某賞、蔡某妮(均另案處理)先後將沙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使用碎紙機粉碎和用火燒毀。
  幾天后,楊麗芳又指使謝某利將榮泰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證據裝入兩個鐵皮箱,並藏匿於榮泰公司旁邊的8號空置樓房六樓。黃萍等15名被告因非法採沙牟利被捕,在法庭上被指控罪名達19項。其中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非法採沙被訴涉黑等19項罪名

  被指控的19項罪名
  黃萍等15名被告人被指控罪名共達19項,分別是非法採礦罪,騙取貸款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聚眾鬥毆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毀滅證據罪,幫助毀滅證據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部分辯護人以出庭公訴人、合議庭全體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為由申請迴避,迴避申請分別報請檢察長、院長決定給予駁回。
  ◎各方反應
  當事法官
  1月9日,長江商報記者電話採訪審判長邱志勇如何評判律師退庭抗議,他表示“不方便回答”。
  退庭律師
  1月8日,李肖霖、師新兵、田地等退庭律師告訴長江商報記者,為自己勇敢護法行動絕不後悔!張燕生律師說,“豁出去了,否則配合就成了違法審判的幫凶。”
  知名律師
  著名律師斯偉江、伍雷、朱明勇和周澤接受長江商報記者採訪時稱,這體現了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之間無法溝通,法庭容易變形為“形式審判”。法官和檢察官違法參與庭審卻無法律條款處罰,倘若這種法治走下去,2015年“死磕護法”將來得更加猛烈!一個良好司法時代的來臨,“死磕護法”階段無法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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